第74878862号“金秋润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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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8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北金秋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信德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朱家国
异议人河北金秋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家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78862号“金秋润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秋润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胶合板;制家用器具用木材”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2827号“金秋JINQI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胶合板;半成品木材;木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金秋”,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8862号“金秋润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