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15146号“秦川泽天”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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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0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陕西秦川王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诺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渭南玖叁壹供应链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西秦川王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渭南玖叁壹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15146号“秦川泽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秦川泽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鸡尾酒”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89727号、第52466076号“秦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蜂蜜酒、威士忌”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秦川”,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5146号“秦川泽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