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26881号“鼎壹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4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鼎白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清
异议人福建鼎白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2626881号“鼎壹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鼎壹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613471号“鼎白茶及图”、第51159107号“鼎白DINGBAI及图”、第43668016号“鼎白茶业DINGBA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户外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26881号“鼎壹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