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39786号“卡仕伽CASG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1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澜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柏杨
  委托代理人:金渤(金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柏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939786号“卡仕伽CASG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仕伽CASG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184673号“卡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豆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4839964号“卡士”、第69755925号“卡士开菲尔”、第72166562号“卡士番越山丘”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39786号“卡仕伽CASG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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