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6037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3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怀德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怀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6037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内裤;鞋;围巾;袜;围裙;睡眠用眼罩;睡衣;乳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823965号“图形”商标、第18207328号“ON.YOUNG及图”商标、第18198765号“ON.YOU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毛衣;衬衫;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构图设计及表现形式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037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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