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36582号“银霸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9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营市振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营市振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36582号“银霸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银霸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剂;工业用油脂;工业用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528841号“黑霸王1及图”、第628851号“黑霸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剂;润滑油;发动机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识别文字“霸王”,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36582号“银霸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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