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154426号“东方瑰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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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2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垦邦农业农村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垦邦农业农村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2154426号“东方瑰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瑰藌”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87079号“东方树叶”、第18504980号“东方树叶 ORIENTAL LEAF”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54426号“东方瑰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