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0037号“虎石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1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虎硫(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伊里卡纳(上海)农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虎硫(加拿大)公司对被异议人伊里卡纳(上海)农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00037号“虎石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虎石㐬”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硫磺;硫;海藻(肥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099990号“TIGER-SU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工业用化学品;肥料制剂”等。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如“TIGER-SUL”“TIGER-SCI”“老虎硫TIGER-SUL及图”等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本案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商标法》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0037号“虎石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