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07293号“CORODU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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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5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克虏度焊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考罗德韦斯特佛哈博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克虏度耐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虏度焊丝有限公司、考罗德韦斯特佛哈博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克虏度耐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07293号“CORODU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RODUR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金属处理;金属铸造;金属熔炼服务”等。异议人一克虏度焊丝有限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97608号“CORODU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用于工业和/或科学的化学制品,尤其是以(氧化物)陶瓷和/或碳化钨为原料的粉末材料”、第6类“焊接和/或热喷涂用的焊丝,尤其是低温焊接焊丝,用于涂抹耐磨损涂层的喷涂焊丝;用于涂抹面磨损涂层的填充焊丝”、第9类“用于耐磨损涂层的焊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考罗德韦斯特佛哈博敦有限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38201号“KORODUR”、第806576号“KORODU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用于制造硬混凝土和水泥场地的、用于硬地面特别是用于工业地面和墙壁粗涂灰泥层的颗粒状液体状粉末状的硬化剂”、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07293号“CORODU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