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63910号“宝恩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5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榕柏兴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榕柏兴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63910号“宝恩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恩莎”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大理石;非金属墙砖;塑钢门窗;非金属简易小浴室”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91855号、第12879330号“法恩莎”、第12879422号“法恩莎FAENZA”、第25803925号“法恩莎管业FAENZ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大理石;人造石;瓷砖;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简易小浴室”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63910号“宝恩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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