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623031号“泰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1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耿加增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耿加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623031号“泰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峡”指定使用于第19类“雪花石膏;石膏(建筑材料);石膏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3238号“泰山及图”、第18546154号“泰山之家”、第57843988号“泰山云海及图”、第6047653号“泰山西湖 TAISHANXIHU”、第8482688号“泰山元帅及图”及第8482630号“泰山将军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的“石膏板;胶合板;非金属建筑物;贴面板”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泰山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23031号“泰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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