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86246号“京墨瑟”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2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尚层之窗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尚层之窗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886246号“京墨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墨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窗;五金器具;金属门;金属锁(非电);金属建筑材料;窗用金属附件;家具用金属附件;普通金属艺术品;弹簧(金属制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471375号“MOSER-MS”、第47806819号“MSE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钢合金;金属门;金属窗”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837731号“墨瑟门窗”、第7088262号“墨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金属固定百叶窗;窗用金属附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窗;五金器具;金属门;金属建筑材料;窗用金属附件;家具用金属附件”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墨瑟”,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6246号“京墨瑟”商标在“金属窗;五金器具;金属门;金属建筑材料;窗用金属附件;家具用金属附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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