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64785号“WOOSOCOO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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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2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可口可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海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可口可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海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264785号“WOOSOCOO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OOSOCOO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能量饮料;果子粉;植物饮料;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起泡饮料用锭剂;起泡饮料用粉;制作饮料用淀粉基干混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6544号“COCA-COLA及图”、第3550321号“COCA-COL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不含酒精的饮料;以及制作该类饮料的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64785号“WOOSOCOO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