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14291号“马踏樱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5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泰酷回音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泰酷回音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14291号“马踏樱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马踏樱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茶叶浸泡器;可折叠非电烧水壶;非电茶壶”等。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并使用于“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第1209675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差异较大,不存在密切关联,且双方商标亦存在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企业字号权,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14291号“马踏樱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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