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61291号“卫洗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3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TOTO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饮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TOTO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广州饮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61291号“卫洗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卫洗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丝绸(布料);无纺布;毛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8194号“卫洗丽及图”、第5891720号、第5891721号“卫洗丽”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便桶;燃气热水器;浴室加热和干燥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卫洗丽”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和一定知名度的“卫洗丽”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此种情形难为巧合。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独创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61291号“卫洗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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