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054676号“千禾林QIANHELI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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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6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万立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万立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69054676号“千禾林QIANHEL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禾林QIANHELI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糖;谷类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0807号“千禾QIANHE及图”、第67110324号“千禾川”、第68273582号“千禾本缘”、第68265757号“千禾本源”、第68256827号“千禾本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茶;茶饮料;糖;食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糖;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调味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千禾”二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鉴于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千禾味业”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054676号“千禾林QIANHELIN及图”商标在“茶;茶饮料;糖;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