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03889号“南泥湾小米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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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4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刘霰松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延安市南泥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霰松对被异议人延安市南泥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503889号“南泥湾小米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泥湾小米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包含文字“南泥湾”,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03889号“南泥湾小米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