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523365号“班思库BANSIKU”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佛山市思库高定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永彬
  异议人佛山市思库高定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永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23365号“班思库BANSIK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班思库BANSIKU”指定使用于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17797号、第35701406号“思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有抽屉的橱;床垫”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家具;非金属台阶(梯子);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软垫;室内窗用遮光帘(家具)”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思库”商标,同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23365号“班思库BANSIKU”商标在“办公家具;家具;非金属台阶(梯子);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软垫;室内窗用遮光帘(家具)”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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