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96459号“YANDEX MAPKE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央捷科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智联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今日跨境电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央捷科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今日跨境电商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396459号“YANDEX MAPK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ANDEX MAPKET”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设计;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820785号、第G1334648号“YANDEX”等国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根据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表明,异议人是一家俄罗斯互联网企业,其创立的Yandex网站是俄罗斯重要网络服务门户之一,已发展为全球第二大非英语搜索引擎。异议人旗下的Yandex Market(Yandex Маркет)是俄罗斯最大的在线电商平台之一,于2000年11月推出,具有庞大的用户群体。被异议人作为同行业的跨境电商企业,对异议人及其引证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中的“Маркет”为英文“Market”对应的俄文单词,含义为“市场”,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不具备显著性,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为“YANDEX”,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96459号“YANDEX MAPKE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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