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32075号“襄力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张伟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利
  异议人张伟对被异议人刘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32075号“襄力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襄力耳”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辅助;理疗;产后护理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553009号“力耳”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保健;按摩;理疗”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力耳”,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2075号“襄力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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