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94183号“海蒂欧克 HETTIOK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9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蒂诗市场及销售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宁虹兴板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蒂诗市场及销售有限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辽宁虹兴板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94183号“海蒂欧克 HETTIO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蒂欧克 HETTIOK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金属制室内百叶窗帘;家具门;软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948170号“HETTICH”、在先注册的第3337831号“海蒂诗”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衣帽架(家具);非金属工具柄”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94183号“海蒂欧克 HETTIOK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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