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26256号“爱丽斯赫本ALICEHEB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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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43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张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丽娟
异议人张司对被异议人王丽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26256号“爱丽斯赫本ALICEHEB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丽斯赫本ALICEHEB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牙用研磨剂;净化剂;药用洗液;兽医用药;医用营养品;医用眼罩;卫生巾;贴剂;消毒纸巾;医用保健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477143号“ALICEHEBN”,第66330863号、第68681088号“爱丽斯赫本ALICEHEB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类“牙膏;美容面膜;香水”、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医疗用超声器械;振动按摩器”、第44类“医疗保健;医疗辅助;理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26256号“爱丽斯赫本ALICEHEB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