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26626号“佳讲教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69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佳讲(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真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志合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佳讲(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志合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526626号“佳讲教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佳讲教育”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注册申请日期为2023年10月12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佳讲科技”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异议人组织培训活动现场照片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已将“佳讲科技”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26626号“佳讲教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