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38339号“凯德纳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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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9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凯德置地集团私人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凯德置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月莉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君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凯德置地集团私人有限公司、凯德置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月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38339号“凯德纳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凯德纳斯”指定使用在第43类“旅馆;自助餐厅;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食品装饰;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养老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53981号“凯德CAPITALAN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会议室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旅馆;自助餐厅;会议室出租;食品装饰;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凯德”,且并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建筑、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服务上的“凯德”商标在先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注册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38339号“凯德纳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