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98986号“东方茶殊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8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俊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98986号“东方茶殊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茶殊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茶饮料;黑茶;绿茶;红茶;白茶;茶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987079号、第25243767号“东方树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0类“茶;茶饮料”等、第32类“果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98986号“东方茶殊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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