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16589号“KRUZ PE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8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乔恩•古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颜载喜
  委托代理人:嘉兴知酷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恩•古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颜载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16589号“KRUZ P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RUZ PET”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兽医用药;动物用杀虫沐浴露;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动物用防寄生虫颈圈;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088709号“KRUUS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5类“动物用的医药品、兽医制剂以及卫生用品,包括医用香波和洗涤剂;动物用的医疗营养食品;动物用营养品,即医疗食品(处方食品);膏药”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16589号“KRUZ PE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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