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4360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3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NHL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虎牌集团佳宝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NHL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虎牌集团佳宝柜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4360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7类“液压手工具;电动剪刀;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电动手操作钻孔器;电砂轮机;电动扳手”、第18类“仿皮革;钱包;钥匙包;带轮购物袋”等商品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异议人提供的《创作成果和转让协议》、在中国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佛罗里达美洲豹队队徽相关情况介绍、我国的主流媒体对FLORIDA PANTHERS(佛罗里达美洲豹队)的介绍和报道网页打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表明,异议人为国家冰球联盟(NHL)的子公司,对其成员球队佛罗里达美洲豹队队徽图案享有在先著作权。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佛罗里达美洲豹队队徽图案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异议人该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已在商业活动中实际宣传和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人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因此,被异议人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侵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4360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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