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86975号“邓氏阿嬷手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9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西手作幸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冯军
  异议人广西手作幸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冯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086975号“邓氏阿嬷手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邓氏阿嬷手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348824号“阿嬤手作AH MA HAND MADE”、第54345130号“阿嬷手作幸村”、第58849298号“阿嬷手作.隐茶”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均包含“阿嬤手作”,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双方商标视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86975号“邓氏阿嬷手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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