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52425号“圣迪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8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庆鸿莹润滑油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对被异议人大庆鸿莹润滑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52425号“圣迪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迪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皮带油;导热油;发动机燃料;合成润滑油;汽车润滑脂;石蜡;除尘制剂;润滑油脂用非化学添加剂;机器用润滑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18133号“迪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的“迪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行业跨度较大,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52425号“圣迪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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