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322145号“悦彭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8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合至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宪华
  异议人上海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宪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322145号“悦彭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悦彭浦”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自助餐馆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807984号“彭浦”、第44491930号“彭浦炸串”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餐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彭浦”,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22145号“悦彭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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