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57534号“蔡司仪视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9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卡尔蔡司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昆明徕蔡司视光眼镜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尔蔡司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昆明徕蔡司视光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57534号“蔡司仪视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蔡司仪视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护理服务;体检服务;医疗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227174号“蔡司”、第42000729号“蔡司”、第52055192号“蔡司”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蔡司”,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57534号“蔡司仪视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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