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828572号“黄尾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辉煌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辉煌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67828572号“黄尾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黄尾红”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81121号“YELLOW TAIL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等类似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YELLOW TAIL”含义为“黄尾”,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请求对其“黄尾袋鼠”、“YELLOW TAI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828572号“黄尾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