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82584号“RIRANIA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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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8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林内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顺英
异议人林内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胡顺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882584号“RIRANI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IRANIAI”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电炊具;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龙头;淋浴热水器;电暖器;风扇(空调部件);浴霸;抽水马桶”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567793号“RINNAI”商标、第930974号“RINNAI”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加热装置;蒸汽发生设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了其在先的商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82584号“RIRANI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