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06412号“SORAD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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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8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礼蓝动物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创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礼蓝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创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106412号“SORAD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ORADD”指定使用于第28类“宠物用玩具;飞盘(玩具);家养宠物用玩具;绳索制的宠物玩具;玩具气球;长毛绒玩具;狗用玩具;智能玩具;游戏用帐篷;室内游戏玩具”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90818号“索来多”商标、第17462843号“SEREST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动物用防寄生虫颈圈;兽医用药;动物用洗涤剂;狗用驱虫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06412号“SORAD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