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89522号“潮华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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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8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潮华龙印刷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潮华龙印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89522号“潮华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华龙”指定使用在第2类“染色剂;染料;颜料;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食用色素;印刷油墨;打印机和复印机用墨水;复印机用碳粉;油漆;防锈制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5号“龙”、第4266769号“龙牌”、第14005172号“甲级龙”、第14005181号“顶级龙”、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第31798960号“新时代龙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漆;涂料(油漆);染料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制屋顶防雨板;建筑用非金属框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汉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具有明显区别,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89522号“潮华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