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74501号“NAGHEDI S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3-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6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英特雷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旺丽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雷斯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旺丽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74501号“NAGHEDI S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AGHEDI ST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童装;袜;腰带;手套(服装);婚纱;帽;围巾;鞋;服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927158号“NAGHEDI”、第17927157号“NAGHEDI”、第47720143号“NAGHEDINYC”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18类“包;非专用化妆包;信用卡包”、第35类“广告;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NAGHEDI”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74501号“NAGHEDI S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