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8129号“SUMMER WAL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3-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6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诺悠翩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厚街高品世家服饰经营部
  异议人诺悠翩雅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厚街高品世家服饰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88129号“SUMMER WAL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MMER WAL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靴;鞋”等。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SUMMER WALK”商标。异议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官网截图、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于“鞋”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了其“SUMMER WALK”商标并通过宣传使其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靴;鞋;运动鞋;鞋垫”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所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经查,被异议人除此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此种一致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8129号“SUMMER WAL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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