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596929号“SUPERF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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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2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考微尔时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林佳荃
异议人考微尔时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林佳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596929号“SUPERF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ERF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体操服;戏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79651号“SUPERDRY”、第10979644号“SUPERDR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连帽运动衫;印花T恤”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96929号“SUPERF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