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92572号“QIKTO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3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迪客涛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艾客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迪客涛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艾客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692572号“QIKTO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IKTOK”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学;培训;教育;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商务会议;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出版网站编辑内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电视新闻娱乐节目;新闻记者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74348号“TIK TOK”、第62199845号“TIKTOK”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92572号“QIKTO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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