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74169号“一盒鱼”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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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9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飞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74169号“一盒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盒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4646937号和第70934413号“一只鱼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童装;成品衣;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一盒鱼”与异议人字号“一只鱼”并不相同或基本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对其在先字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4169号“一盒鱼”商标在“童装;成品衣;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