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178439号“云粟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6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华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浩
  异议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178439号“云粟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粟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食用淀粉;食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874701号“云粟香”、第12934239号“云粟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面粉制品;饼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78439号“云粟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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