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44160号“荷医圣HEYISHE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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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7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远芳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远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644160号“荷医圣HEYISH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荷医圣HEYISHE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40116号、第47926470号“小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及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083441号“小荷医生”、第49095293号“小荷医典”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44160号“荷医圣HEYISHE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