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28709号“怀先龙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王艺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百年怀先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王艺璇对被异议人贵州百年怀先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928709号“怀先龙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怀先龙脉”指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9703号、第52551344号“龙脉LONGMAI”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白酒;葡萄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有“龙脉”,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28709号“怀先龙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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