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46151号“太太巧媳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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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2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鑫亮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鑫亮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46151号“太太巧媳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太巧媳妇”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衣剂;非医用洗浴制剂”、第7类“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清洁用吸尘装置”、第16类“清洁用纸抹布;纸”、第21类“清洁用钢丝绒;食物保温容器”等商品。异议人于第21类商品对其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42099号“好太太”、第18196901号“家好太太居”、第42274053号“好太太家品”、第37138542号“GOOD-WIFE”、第37138512号“HAOTAITAI”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餐具(刀、叉、匙除外);玻璃盒;瓷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1类“晾衣架”商品上的“好太太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名称权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46151号“太太巧媳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