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83580号“阳坊幸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阳坊胜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立水嘉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阳坊胜利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立水嘉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983580号“阳坊幸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阳坊幸福”指定使用于第43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93153号“阳坊胜利”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柜台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均含有“阳坊”,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指定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时,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餐馆”商品上的“阳坊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双方商标均含有“阳坊”,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83580号“阳坊幸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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