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6908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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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6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树坚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树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26908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槟榔”。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6739308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血肠;鱼片;鱼罐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的“公牛GONG NIU及图”、“公牛BULL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6908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