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88617号“SOLO AFREC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6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索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傅初建
  异议人索罗公司对被异议人傅初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088617号“SOLO AFREC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OLO AFRECA”指定使用在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锥子;切菜刀;餐具(刀、叉和匙)”、第9类“计算器;头戴耳机”、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8类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520号“SOLO”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8类“园艺及农业用非机动工具;锄头;镰刀;手动驱霜雾器”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SOL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88617号“SOLO AFREC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