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05482号“赛斐怡乐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1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罗兰得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瑞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兰得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瑞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05482号“赛斐怡乐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赛斐怡乐丝”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去污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475911号“乐丝”商标、第39563849号“乐丝宝贝”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05482号“赛斐怡乐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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