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85693号“一只鱼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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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州英维克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州英维克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185693号“一只鱼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只鱼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暖碟器;冷冻设备和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863026号、第70934413号、第44646937号“一只鱼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运动鞋;内衣;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其“A FISH 一只鱼抗菌--logo”美术作品在中国的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可证明异议人对“A FISH 一只鱼抗菌--logo”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图形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设计风格一致,构图要素、整体外观区别细微,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如“英维克”、“与辉同行”、“宇辉同行”、“英维克”等与异议人或他人商标完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一只鱼及图”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被异议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创设计。被异议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商标法》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85693号“一只鱼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