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46217号“GENZOGLOBA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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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正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知安择咨询策划有限公司
异议人正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知安择咨询策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46217号“GENZOGLOB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ENZOGLOBAL”指定使用于第35类“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人员招聘”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00827号、第66552152号“GENZON”、第17529080号“GENZON SHOW”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46217号“GENZOGLOBA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